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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判决书上有审判长和两个审判员吗

发布时间:2026-04-03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行政诉讼判决书上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列明,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,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,或者由审判员、陪审员组成合议庭。合议庭的成员,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。” 对于普通程序,合议庭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,因此会有审判长和至少两名其他审判员或陪审员,判决书上自然会列出他们的姓名。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简易程序,“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,认为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,可以适用简易程序:(一)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;(二)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;(三)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。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,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,可以适用简易程序。发回重审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。”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,故判决书中仅列明独任审判员,不存在审判长和两个审判员的情况。因此,行政诉讼判决书上是否有审判长和两个审判员,关键看案件是适用普通程序的合议庭审理还是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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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行政诉讼判决书上是否会有审判长和两个审判员,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审理程序。
行政诉讼判决书上是否有审判长和两个审判员,取决于案件适用的审判组织形式。
1. 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,且由合议庭进行审理,通常会有审判长1名、审判员2名(或审判员1名、人民陪审员2名),此时判决书上会列明审判长和两位合议庭成员(审判员或陪审员)。
2. 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,此时判决书上只会有审判员的名字,不会有审判长和另外两个审判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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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判断行政诉讼判决书上是否有审判长和两个审判员时,还需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。
1. 发回重审的案件: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。此时,判决书上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与原审判决书会不同,但依然是合议庭成员,会有审判长和两名其他成员。
2. 再审案件: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,若原来是第一审的,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;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,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。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程序,只要是合议庭审理,判决书上就会有审判长和相应的审判员。这与一审普通程序类似,但审判人员是新的组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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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判决书上关于审判长和审判员的信息虽然看似简单,但也可能隐藏一些法律风险点。
1.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风险。例如,某行政案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合议庭成员审理,但判决书上却只列明了一名独任审判员,这就可能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风险。如果出现这种情况,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起上诉,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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